日前,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审议通过,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两者共同再次将罪错未成年人话题带入大众视野。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此前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人,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有限度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该规定回应了近年来公众对于极端恶性案件涉事低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不满。
然而,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恶何以至此?涉及更低龄未成年人的极端案件出现怎么办?专门学校能够担负起教育矫治的公众期待吗?关注罪错未成年人,这些问题尚待追问。
2018年12月,一位12岁的湖南男孩在与母亲发生争执后,连捅母亲20多刀,致其当场身亡。而他被捕3天后获释,家人则希望他能回学校继续上课。
案件之残忍、局面之荒唐都令舆论哗然。为什么法律对于这样的未成年人束手无策?
田相夏是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他介绍,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之后,我国从对违法犯罪的整体打击中,逐渐认识到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应当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对于未成年人更加突出保护,强调犯罪的事前预防。
对于已经实施了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触犯了刑法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犯了8大类罪行的,将送入专门的少年犯管教所。而对于有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法但因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有两类教育矫治措施——送入工读学校或者进行收容教养。
但这两类措施长期面临着困境,以至于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依据此前法律,工读学校(后多改名为专门学校)采取学生本人、学生家长以及学生原就读学校三方自愿的招生方式。在实践中,家长与学生大多有抵触情绪。因此大量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缺乏必要干预,无法进入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而收容教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该程序由公安决定而未经法院审判,本身合法性饱受争议。2013年,与之类似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收容教养已名存实亡。
必要的教育与惩戒缺失正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