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2020年12月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
其中还提到,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考试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记者检索发现,公告中涉事考生共有17人,,违规事实包括携带电子橡皮作弊器材,对应的拟处理意见为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且有考生因未在指定位置就坐违规,拟处理意见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部分违规考生公告信息
同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浙江省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公布一批在全国研究生考试中违规考生,共计108人。
记者发现,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违规考生就有51人,其拟处理意见均为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还有考生因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等违规事实受到处理。
部分违规考生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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