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陈晓华 摄
2019年5月26日下午,受害人庾婆婆在广州越秀区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人黄先生楼下时,黄先生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婆婆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
次日,庾婆婆亲属与黄先生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先生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向庾婆婆支付了1万元以示赔偿。
庾婆婆被当场送医后,经医生诊断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住院治疗22天。此后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
庾婆婆以黄先生除已支付1万元外未再支付其它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赔偿。
虽然案件发生于2019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于民法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法条的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没有病历及相关医嘱证明、无法查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例如其几次住院期间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年龄及伤情酌情进行了扣除。
最终,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
庭审现场陈晓华 摄
相较于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民法典在吸收该规定精神的同时,还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相结合,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忠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