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投资者索赔会是中国版首例集体诉讼案吗?
2021 年 12 月 15 日 11:31 琼海之窗
在2020年的最后一日,ST康美(600518.SH)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立案,此案是否演变成中国版首例集体诉案讼案备受关注。ST康美公告,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各项损失共41.22万元。值得注意的是,11位原告提到“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结合不久前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的“尽快依法启动首例集体诉讼”。市场便有推测,首例集体诉讼案件是否指向ST康美。对此,多位专业从事投资者诉讼领域的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站在当前时间节点,康美药业是否成为首例未有定论。有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康美药业投资者索赔案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很适合的一个案例,然而,普通代表人诉讼环节都尚未启动,现在将首例集体诉讼指向康美药业是不妥的。每个被处罚的上市公司都有可能成为首例集体诉讼的目标。还有律师强调,集体诉讼的赔偿金额将是“天文数字”,其影响力如“核弹”。因此有律师称,建议把投保机构发起集体诉讼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管理。此外,多位律师对界面新闻称,元旦期间正准备材料,节后将分批向广州中院递交材料。有律师称,不论是否首例集体诉讼,康美药业或将成为A股有史以来涉案金额最高的投资者维权案件。
是否首例集体诉讼案?
ST康美在2020年12月31日晚刚披露涉诉公告,投资者索赔的律师圈就炸开锅。“去年5月康美药业被行政处罚至今,陆续有律师代理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据了解,一直处于法院诉前调解阶段。此次涉诉公告,标志着广州中院已经正式受理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连夜与几位同行讨论研究这份公告。公告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诉讼请求第一条,“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包含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就是指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这是进入集体诉讼的第一步。此处提及,引发市场猜测。近期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在公开场合表示,有关部门正尽快依法启动首例集体诉讼,第一阶段是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2月31日晚间,证监会就退市新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首单集体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对此,广东陈律师认为,单就这一个公告,看不出来是集体诉讼,并没有官宣。“而且虚假陈述涉及的上市公司挺多的,不只康美药业一家。理论上其他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也有可能成为集体诉讼的目标。”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也撰文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起集体诉讼必须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前提,普通代表人还未确定的情况下,何来集体诉讼?”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则认为,康美药业是极有可能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康美药业2020年5月13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过去的做法,我们代表股民提起诉讼。但5月至12月,各地相关代理律师提起诉讼两三千个,法院之前答复是,开会统一研究,确定后再通知正式立案。”李修蛟律师认为,7个月没有正式立案,说明法院有一套完整的应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索赔纠纷相关案件的方案。如今已立案,也说明此事已有进展。李修蛟律师预计,广州中院节后将放开诉讼,正式受理立案。从流程来看,广东陈律师认为,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目前只是某些原告的单方面请求,并不代表法院一定会同意,投保一定会加入。“流程要一步一步启动。按照流程,首先要法院同意展开普通代表人程序,投保机构才能选择加入,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如果法院不同意,就没有后续。如果法院发布了,投保机构没有加入,或没有得到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也不能展开集体诉讼。”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机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全文称投保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细节出台。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主要特征的证券集体诉讼,是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正是集体诉讼最大影响力所在。广东陈律师称,目前一般的诉讼是不告不理,集体诉讼则由投保部门处理,绝大部分股民包括在内。这样涉及的金额会特别巨大,人也特别多,如果是像康美这样的公司,涉及的股东可能以万为单位,各方都会比较慎重。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曾提到,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要让其“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正因为集体诉讼影响力过大,有律师认为,应该将集体诉讼纳入内幕信息管理。许峰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被发起集体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的信息属于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并且可能不仅仅是影响价格,甚至会直接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破产,以及其他更加严重的后果。“较为普通的重大诉讼都是内幕信息,可能导致灭顶之灾的集体诉讼是不是?我认为非常是、特别是、不一般的是。”许峰律师表示。许峰建议,应该尽快把集体诉讼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管理起来,同时,“官方、投保机构以及康美药业应该尽快澄清首单集体诉讼是否是康美药业?”在此之前,建议康美药业向交易所申请停牌。ST康美公告中也称,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11位投资者代表性有争议
李修蛟律师手上第一批上百位投资者的对康美药业的索赔材料正在整理之中,涉诉金额超过2000万元。“我们只提交了不到四分之一,元旦过后放开就要大面积提交。”李修蛟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已有近千位投资者委托在其名下,“索赔金额大的有上千万元的,小的也有几万元,总涉案金额估算已经过亿元。”李律师还称,已劝退了不少亏损金额小的投资者,亏损几千元不主张耗费人力物力参与索赔。广东陈律师也称,准备元旦后提交一批起诉材料,索赔人数超过三十人,索赔金额超过二千万元。“康美药业被立案调查后就陆陆续续有投资者来咨询。”2018年四季度末直至2019年上半年末,康美药业股东人数均超过20万人。因此,行业人士认为,康美药业参与索赔的人数非常多,有可能成为A股历史之最。“康美药业在新浪维权平台、同花顺维权平台、律师个人征集等等的数量都排在第一第二。意味着康美药业参与索赔的股民有可能成为历史之最。”李修蛟律师预计称。李律师以5%比例的索赔人数来计算,最终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将超过1万人,若平均索赔额在10万元左右,那么索赔金额将超过10亿元。若走集体诉讼程序则索赔金额更巨大。根据证监会认定的ST康美违法事实,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集体诉讼,这批投资者索赔立案都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然而,多位律师认为,广州中院首批立案的11位、超过40万元的索赔,并不具代表性。示范性诉讼又称为实验性诉讼、典型诉讼、样板诉讼,对于涉及群体性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前期选取一个或数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再对等候处理的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裁判或调解处理。11位投资者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1.05万元,差额损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马兴田、许冬瑾为康美药业实控人夫妇。李修蛟律师提出,人数少,金额小,从各方面讲这11位都代表性不足。第一,不知道这11个人的索赔条件是什么,第二,不知道他们买卖区间,为什么损失这么少?“就我们所知,康美药业股民损失额度非常大,几百万上千万损失都有。11个人才损失40多万,意味着每个人都不足4万元,损失不太符合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揭露之后大幅下跌的态势。如果买入很少的话,则并不具备代表性,相比损失较重的更具代表性。”李修蛟律师称,此前在天业股份(现济南高新 600807.SH)案件上,济南中院做示范性判决时,选择的案子诉讼额只有10万元,且没有专业律师为代理人。由投资者自己提出了一些不专业的诉讼请求。“以这个案子作为示范性审判,无法做到代表原告做合理合法的抗争,结果只判赔偿了30%。”李修蛟律师认为,示范性诉讼至少要有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专业律师做为代理人。这样的案件才有代表性,才能协助法院更好地审理案件。李修蛟律师称,如果不认可示范诉讼的“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还可以例行提起诉讼。但如果法院以这11个人为代表人诉讼来确定“三日一价”,这样就很麻烦。“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行为比较恶劣,持续时间比较长,第一次是立案是2018年12月29日。如果以此为揭露日,那么很多股民不符合索赔条件。”因为李修蛟律师认为,康美药业有多个虚假陈述的行为,有多个时间节点,争议很大,各个阶段损失的投资者都有来委托提起诉讼。也正因为此,代表人诉讼的代表很重要,决定了能不能为全部股民争取到权益,因为后续都会按此案处理。可以预见的是,元旦过后,广州中院将收到大量各地代理律师提交的立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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