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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

移动版    时间:2015-03-18 17:34

 

琼府办〔200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七日

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促进落实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活动深入开展,全省以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领导。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有关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机关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节能管理;
  3.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4.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制定省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能源行为;组织实施节能经验交流,开展节能评比;
  6.受理各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情况材料及统计汇总,对年度节能情况进行分析;
  7.配合省节能减排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推广运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8.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9.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1.负责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负责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
  3.负责为省直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
  4.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5.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6.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7.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能源消费定额;
  2.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省财政厅:
  1.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2.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运用、节能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省审计厅:
  1.负责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提供依据,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公共机构用能审计报告,包括省直公共机构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配备、能源管理状况、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1.负责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并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节能考核;
  2.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省建设厅:
  1.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进行评审评估;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能耗进行审核;
  3.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改造;
  4.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5.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2009年1月)。
  2009年1月底前,各级公共机构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学习,掌握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增强节能意识。采取出墙报、宣传栏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强节能宣传,使节能工作人人皆知。
  各市、县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未召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大会的,要在2009年1月20日前召开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并抓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与教育。
  第二阶段:成立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台账(2009年2月)。
  各省直单位要在2009年1月22日前明确本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并着手实施本单位节能管理。各市、县要在2009年1月底前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于2009年1月22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节能管理机构成立后及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传真号为65342794)。市、县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报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省直各单位要在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见附件1),省直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系统还要汇总用能情况(见附件2),上述统计和汇总情况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公共机构的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报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见附件2)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阶段: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规划(2009年2月)。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2009年1月份开始,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制定2009-2010年省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3月5日前将节能规划印发各单位执行。2009年1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制定能源消费统计、监督检查、通报及管理等制度。在2009年2月15日前,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2009-2010年节能规划,分解年度节能目标,并完善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用品等日常管理制度及用能公示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阶段:整体推进(2009年3月至以后)。
  从2009年3月开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入全面整体推进阶段。各单位要按照节能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确保节能目标落实。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的要根据财力分期分批实施改造。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着力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各公共机构用能统计、汇总,建立用能数据台账。
  二是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依据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总体结果,结合各公共机构实际情况,初步测算各项能源消耗定额,经反复论证后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三是组织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节能执法监察大队,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会同本市、县节能降耗主管部门,分别对省直公共机构和本市、县公共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油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是开展年度节能考评。各级节能管理机构每年年底会同有关单位对本级所有公共机构开展以节电、节水、节油为重点的用能考评,掌握用能基本情况。
  五是开展年度节能表彰活动。2009年底召开节能表彰大会,对开展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不重视节能工作、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后每两至三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
  四、制度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主要研究确定节能工作规划;安排部署重要节能工作;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验交流、检查、评比及表彰等工作;研究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节能工作事项。
  (二)建立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签订责任状,确保节能目标落实。
  (三)建立节能考评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节能工作考评。重点考评组织领导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节能目标落实情况。具体的节能考评标准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和省直的节能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通报节能管理情况。
  (五)建立用能审计与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对各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并对各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用能奖惩制度。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重视节能工作、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通报批评。对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以法规的形式将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赋予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执法意识,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节能责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安排。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合作,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是节电、节水、节油、节约办公用品,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要突出抓好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节能管理,明确责任。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认真抓好经常性的节能管理工作,做到处处讲节约,时时注意节约,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要坚持统筹兼顾,把节能管理与其它事务工作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努力实现机关建设科学发展。
  (三)注重探索创新。要发动群众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出主意、想办法,探索节能新措施。要大力推广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对能耗大的设施设备要有计划有步骤实施节能改造。新建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并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附件: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略)
      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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