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真的要来了。据民政部近日文件,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之前,多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即在试点离婚冷静期。今年《民法典》通过,更以专门条款进行立法规范,让离婚冷静期成为一种法定的模式。半年多过去,从《民法典》的法律条款,到民政部门的实施条款,离婚冷静期正逐步由抽象变具体,也愈加抵近人们的生活,但由此引发的争论仍未止息。
在很多人看来,离婚冷静期其实是一块鸡肋。对于僵死的婚姻,这样的冷静期,并不能让婚姻“回暖”。尤其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不幸婚姻,强行安排离婚冷静期,不啻于凭空增加受害者的痛苦,增加被他人侵害的机会。还有一些人在担心,别有用心者会利用这段时间作掩护,暗中转移财产、规避责任,损害另一方的切身利益。其实,这些观点是错误理解了离婚冷静期。
首先,离婚冷静期不是“死胡同”。从客观规律上看,对于一些冲动型的离婚,通过立法上的干预,空出一段时间的冷静期,的确有利于平复双方的情绪,恢复理性,考量利弊,,重新作出理智的选择。之前,在各地的试点中,也证明了离婚冷静期的做法,也的确有一定的实际效果,一些当事人“回心转意”,也挽救了濒临崩溃的家庭和婚姻。
其次,离婚冷静期也不是“强扭的瓜”。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政部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这是充分尊重双方的离婚自由。而且,民法上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婚姻双方的协议离婚,也就是到民政部门友好分手。如果双方不同意协议离婚,他们还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离婚,同样可以保障离婚的权利。
再者,离婚冷静期并不妨害“出手救济”。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侵权者须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对于婚姻的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被对方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还有《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主体有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介入,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救济渠道始终是畅通的,并不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
婚姻是社会的基石。稳定的婚姻,意味着和睦的家庭,意味着幸福的人生,也意味着社会的安定。立法离婚冷静期,完善程序规定,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婚姻自由,再确保反家庭暴力司法保护和对婚姻中弱势方的其他救济途径到位,这样在家庭婚姻法律体系的“棋盘”中,离婚冷静期才能成为一粒高明的“棋子”。
(作者系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