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洋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镇(场)公文)海
塔洋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经发[2011]2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办、省档案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情况
我镇15个村委会,242个村小组,总人口27471人,7351户,土地总面积89676亩,其中耕地面积23802亩(水田19459亩,旱田4343亩),坡园地15510亩,林地12360亩,水面9930亩,其他28074亩。耕地中,对内发包23802亩,对外发包耕地2055亩,开荒耕地0亩,村集体耕地2055亩。全镇“二轮”土地承包面积80876亩,发证户数7351户,其他方式承包承包地面积2055亩。
三、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原则。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我镇的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塔洋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符章轩(镇委书记)
副组长:符策冠(镇委副书记、镇长)
张国庆(镇党委委员)
苏雄文(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童斯洛(镇党委委员)
符标玲(镇党委委员)
秦 蕾(镇政府副镇长)
王 燕(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洁亮(国土所所长)
王德军(规建所所长)
陈华桂(农业服务中心职员)
雄(孟里村主任)
唐南江(鱼良村书记、主任)
陈所洲(诗书村书记)
王 海(诗书村主任)
周考健(福寨村书记、主任)
刘禄山(群良村书记、主任)
李秀坤(红花村书记、主任)
符传藩(千秋村书记)
江(千秋村主任)
施清友(里文村书记、主任)
平(红庄村书记、主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口办,由张国庆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春宁任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抽调。塔洋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确权登记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成立塔洋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督导小组
组 长:何人龙
副组长:李连冠
成 员:王家孟、王誉霖
塔洋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督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督导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依法依规任务执行情况,并定期通报登记工作的实效性。
五、工作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二) 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镇政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要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要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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