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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国际公寓)(4)

移动版    时间:2022-03-21 05:02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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