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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车第一案”昨在济南开庭 出租车司机组团旁听

移动版    时间:2015-04-17 17:34

国内“专车第一案”昨在济南开庭 出租车司机组团旁听

4月15日,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庭审结束后,原告陈超(左)和律师起立离席。该案将择日宣判。 新华社发

  #!diantou!# ( 钱江晚报记者 陈伟斌)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国内专车第一案”,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提供专车服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在出租车市场被专车搅动的大背景下,“专车第一案”牵动各方神经。对出租车司机来说,他们希望夺回被专车抢走的蛋糕;而专车司机则希望别再偷偷摸摸干活。昨天庭审现场,出租车司机组团旁听。

  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回顾执法现场——

  当场质证双方关系

  乘客承认使用打车软件约专车

  今年1月7日上午,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前往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济南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现场暂扣。此前一天,济南市客管办下发通知称,但凡不是使用济南市客管办电召平台召约的营运车辆,将被视为“黑车”。

  车辆被扣后,陈超要求举行听证会,济南客管中心也同意了他的要求,并如期举行。不过最终,陈超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

  虽然缴纳了罚款,也提回了车辆,陈超还是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此案后被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

  在昨天开庭前,陈超向记者表示,当时他是兼职的专车运营司机,在经过滴滴培训后才上路。事发时车上有两名乘客,但由于执法人员的拦截,当时并没有交易,系统是在两天后才将车款划到陈超账户,因而他认为在事发当时没有交易,就不构成非法运营。

  此外,陈超和他的代理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文谦认为,济南市客管中心的处罚没有明确说明陈超违反的是哪一条法规,2万元的罚款也缺乏相关依据,因而他们也对济南市客管中心的处罚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

  针对以上问题,济南市客管中心答辩称,该单位作为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具体管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陈超当时确实是在进行运营,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庭审四大焦点——

  如何界定专车是否是非法营运行为

  成为双方关注焦点

  在法庭上,原告专车司机陈超和被告济南客管中心两方的辩论焦点基本存在以下四点:

  焦点一: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资格

  被告(济南市客管中心)代理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相关内容印证了被告具有行政处罚的资格和行政权限。

  原告(陈超)代理人:行政处罚主体只有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享有,运输管理处其工作职责属于内设机构,而被告并不属于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内设机构或是设立的其他内设机构,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焦点二: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这份决定书执法前面来看,乘客的名字是有描写的痕迹,这份决定书在主要违法事实中陈述的内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作出的法规依据也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对被告提交的《案件处理意见书》,这份文件真实性也存在异议。

  被告代理人:交通部的行为规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是以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出现的,对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以及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都有体现和记载。所有证据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我们是后违规的行为。

  焦点三: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被告代理人:被告执法过程中发现原告从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行为,其驾驶的汽车无出资汽车车辆运营证及客运资格证。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需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车辆营运证,未取得车辆运营证的不得从事出租车运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412号令的规定。

  证据是当日的执法视频、笔录和后期的新闻报道。

  原告代理人:对视频真实性存在异议。从整个资料来看,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认定的两名乘客和原告的关系,视频资料并没有体现。而且被告是先入为主向原告及乘客发问,带有逼迫口吻。

  焦点四: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被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相关法令,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其中112项即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

  原告代理人:我们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并不认可。对原告处以2万元罚款,与交通行为处罚规范不符。

  被告代理人:如果按照陈超所说,是朋友关系,那么完全不用乘车软件将驾驶员与乘客联系到一起。通过这种方式从事应允活动,其营利性目的是很明确的,被告作为执法机关,对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依据,除了没有出租车营运证外,对其是否收费并不是必要条件。

  原告代理人:被告陈述中多次使用名词,视频资料中的“专车”被告解释下,解释打车软件的概念,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69条第2款规定,除了质疑5000至3万的罚款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还有被告有没有将陈超的违法所得没收。

  滴滴公司回应——

  无法对案件本身做评论

  希望有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昨天的庭审结束后,本报记者也第一时间联系了滴滴公司。

  “我们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滴滴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专车第一案由专车而起,案情简单却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案件已经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诉讼,而变为创新事物的法律监管、执法者应坚守执法边界、旧法无法适应新情况等多重复杂问题的探讨。

  滴滴公司还表示,专车作为一种进步的创新事物,极大改善了百姓出行,推动了中国城市交通的转型升级,终将让民众、行业、政府等各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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