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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等单位关于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移动版    时间:2015-05-04 01: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旅游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制定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旅游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市委农办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2015年3月)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为载体,以体验乡风农趣、感受民俗村情、游览田园风光、参与乡村生活为基本内容的旅游活动。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7部委《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4〕2344号)精神,树立科学旅游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合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培育乡村旅游产业,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提高乡村旅游服务水平,推动我市乡村旅游业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至2018年,全市基本建成12个以上省级乡村旅游休闲集镇、100个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2015年重点建设第一批17个乡村旅游示范村和一批“绿野乡居”特色民宿,努力打造具有三明特色的乡村旅游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突出规划先行,启动编制《三明市乡村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摸清市域内各类乡村旅游资源分布情况,明确乡村旅游产业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开发重点。以全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为指导,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相关产业规划的衔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各乡村旅游重点乡(镇)、示范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统分结合、健全完善的乡村旅游规划体系。

  (二)编制地方标准。结合福建省《美丽乡村建设指南》(DB35/T 1460-2014)和省旅游局《清新客栈建设与服务规范》,组织制订并实施《三明市“绿野乡居”民宿设施与服务规范》,全面推广美丽乡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绿色村庄”、休闲农业、森林人家、水乡渔村、星级乡村旅游经营接待单位等创建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规范设立旅游交通引导标识,进一步提高乡村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明确发展重点。结合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推动乡村旅游与精品景区、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在重视特色资源保护、保持传统乡村风貌、传承优秀民俗文化的基础上,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养生养老和研学旅行。优先发展景区周边、中心城市周边、动车和高速公路沿线周边的“三边”特色乡村,逐步形成点、线、面整体开发态势。

  (四)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将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总体规划有序推进,乡村旅游点环境整治纳入新农村建设连片整治项目范围。结合实施宜居环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对获批规划建设的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特色村做到“三优先”,即:优先建设路、水、电、气、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优先实施“村村通”和“网络化延伸”工程;优先建设乡村旅游区(点)与主要交通干道的连接线。对乡村旅游点所在地的农户做到“两引导”,即:引导乡村餐饮、购物经营户相对集中,规范经营;引导农户按照“三清、四改、五通、五化”(清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改水、改厕、改灶、改圈;通水、通电、通路、通有线电视、通宽带网;实现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的要求,综合治理乡村环境卫生。加大对乡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重点村道路、步行道、健身路径设施、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应急救援、游客信息等服务设施。

  (五)创新经营管理。建立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系,鼓励发展“农户+农户”、“公司+农户”、“市民+农户”的股份制经营模式和乡村旅游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营造市、县、乡(镇)、村多层次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乡村和农户创意开发一批主题鲜明的乡村民宿、“驴友”驿站、旅游部落、水乡渔村、休闲农庄、森林人家、科普乐园等乡村旅游新业态产品,促进乡村旅游与相关产业的互动互融。鼓励各地成立乡村旅游民宿协会或联盟,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推广泰宁水际村“三大协会”(家庭旅馆协会、游船协会、渔业协会)做法,加强自我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市场营销、协调服务等方面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六)加大财政投入。市、县两级要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15年,市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统筹安排200万元用于乡村旅游的规划编制、人才培训、宣传推广、项目扶持和“绿野乡居”特色民宿提升改造等,今后逐年按财政增收比例增加额度。将乡村旅游重点村纳入农村“一事一议”项目专项补助资金范围。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7部委《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搬迁、特色景观旅游村镇和传统村落及民居保护等项目时向重点村倾斜,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增强乡村旅游发展能力。

  (七)配套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度降低乡村旅游业主贷款准入门槛,支持农村发展的小额贷款优先用于乡村旅游项目,扶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创新推出乡村旅游项目债权收益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新兴融资方式。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经营业主,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点以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乡村旅游企业,可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含中央)财政负担80%,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负担20%。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成熟的乡村旅游聚集区布设ATM机和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银行卡收费对乡村旅游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按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

  (八)落实土地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它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水域兴办旅游项目的,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经营权,承包期限最长30年,租赁期限最长20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可以利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开发期限最高30年。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项目,可以享受“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政策;对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乡村建设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4A级旅游景区需要新增用地的,不与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指标挂钩,可按现行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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