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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 防控措施将发生四大变化

移动版    时间:2022-12-28 16:24

今天(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根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有多少种?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的?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在防控措施方面有什么不同?

对此,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介绍,根据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情况,以及它的危害情况,法定传染病在我国分为甲、乙、丙三类。现行的法定传染病一共是40种,其中甲类是2种,乙类是7种,丙类是11种。乙类传染病里面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也就是平常大家说的“乙类甲管”。

常继乐表示,2020年,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后,在2020年1月,基于当时对新冠病毒感染的病原、流行病学特征、临床特征等的认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后,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实施“乙类甲管”。当前根据新冠病毒变异情况和疫情形势的变化,将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到“乙类乙管”。调整以后,在防控方面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在传染源发现方面,“乙类甲管”时,主要是通过风险职业人群“应检尽检”、风险区域的全员核酸筛查等方式来发现感染者。实施“乙类乙管”以后,主要是通过医疗机构就诊、居民自我健康监测、重点人群检测等方式来发现感染者。各地要保证社区保留足够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零售药店、网络销售电商要有充足的抗原检测试剂,来满足居民的检测需求。

第二,在传染源的管理方面,“乙类甲管”的时候,对发现的感染者和未排除的疑似病例要实行隔离治疗措施。同时,对密切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的调查和隔离观察。实施“乙类乙管”以后,对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病例采取居家健康管理。

第三,在社会面的防控方面,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以后,社会面的防控措施更多的集中在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取消或者减少对其他场所机构和人员活动的限制,尽量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比如,除了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这些特殊机构以外,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也不再对跨区域的流动开展落地检,也不再对外溢风险人员开展跨区域协查,不再划定高风险、低风险区,也不再采取高风险区“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在国境卫生检疫方面,实行“乙类乙管”以后,对入境人员不再实施闭环转运、集中隔离等措施。来华人员按照海关要求,,填写健康申明卡,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人员可以直接进入到社会面,对入境的物品不再采取预防性消毒,对进口冷链食品也不再进行抽验。(记者乔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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