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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药品集采管理 从两个维度强化集采监测

移动版    时间:2023-03-28 11:34

近日,山东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通知》将自4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提出从供应和采购两个维度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的监测。供应监测方面,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每一个中选产品、每一家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采购监测方面,将实时监测每一家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非中选产品和可替代药品采购情况。

根据重点监测内容,《通知》还确定了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全流程各环节的七项精细化监测指标。一是医疗机构报量数据指标,医疗机构报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的医疗机构,市、县医保部门应督导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并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重点监测;二是企业供应配送率指标,每一家有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率达到80%以上;三是医疗机构诉求解决率指标,医疗机构反馈的产品供货不及时等问题,中选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承诺问题解决时限;四是中选产品采购进度指标,包括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4倍预警指标,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不低于序时进度;五是非中选产品采购量指标,重点是监测同通用名药品中,是否存在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低于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的情况;六是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变化指标,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采购数量;七是其他采购行为监测指标,主要是监测是否存在违规线下采购、超常规订单、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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