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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

移动版    时间:2023-05-11 12:59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服务职责、购买程序、绩效管理等“六个规范”,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规范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进一步提升民政基层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是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

《意见》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事务、慈善志愿服务等5个领域明确了购买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内容,要求各地重点围绕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老年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个性化、多样化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可行的目标体系和行动计划,精准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编制年度项目预算。(记者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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