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献血条例》。围绕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条例设置8章50条内容,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该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推进健康河北建设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该条例的制定对于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采血、供血、用血工作秩序,推动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障采血、供血、用血安全,条例明确要求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等检测,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为引领社会良好风尚,条例明确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优待,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同时,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记者 霍相博 通讯员 郑晨曦、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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