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政策强化生育权益保障
移动版 时间:2023-10-17 20:19
贵州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新政实施后,参保人员可享受更便捷、更优质的生育保障服务。
新政策扩充了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满足缴费条件后,将被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并可申领生育补助金。按照现行的发放标准,生育补助金超6000元。
在提高产前检查待遇标准方面,新政策规定,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同时,城乡居民产前检查报销限额600元,叠加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后,可报销额度增至1000元左右。
在减少跑腿次数、减轻垫资负担方面,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在医保系统内完成生育医疗标识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将按规定的待遇标准直接结算。同时,新政策明确生育保险省内跨市(州)转移接续,生育津贴由转入地支付,解决产(休)假期间跨市(州)参保的参保人两头协调、申请生育津贴问题。
在保障参保权益方面,新政策明确,未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同时,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特约记者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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