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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漫不能总是“顺手拿来”

移动版    时间:2015-07-0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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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可非

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

有时候一提到中国,似乎会自动和“山寨”一词关联起来。

遭暴雪起诉的《刀塔传奇》,酷似路虎极光的陆风x7,性价比秒杀iphone6的优锋6……这些事情,在中国我们当真是不见才怪。动漫圈子亦是如此。

这两天,我在地铁里看到某房产公司的广告中,使用了《七龙珠》里孙悟空、贝吉塔和龟仙人的形象,只不过略微做了些变化。大概意思就是房子价格不合适,悟空十分颓废,找到好房子以后就变身成赛亚人了。原作中变身赛亚人的契机是愤怒,理应把这个场景颠倒才是。

而且,我不认为该公司正式取得了《七龙珠》的授权。

因此提出这个创意的人,可谓既无知又无聊。

《花千骨》由于特效涉嫌抄袭《指环王》、《霍比特人》、《沉睡魔咒》、《白雪公主与猎人》等好莱坞大片,被广大网友推上了风口浪尖。也算得上是一种火法儿。

而广受好评的《十万个冷笑话》,在我看来更是一部著作权问题错综复杂的恐怖作品。首先,作品中登场的角色可谓众星汇聚一堂。如《木偶奇遇记》的匹诺曹、《封神演义》的哪吒、《葫芦兄弟》的娃儿们和蛇妖、《圣斗士星矢》的星矢等。前面两部作品,姑且算作公版作品,但《葫芦兄弟》为1986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圣斗士星矢》为1985年开始连载,两方都存在著作权人。

我同样不认为该作品正式取得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其次,该作品创意应是借鉴于《搞笑漫

日和》。不过创意这东西,怎样算作借鉴,怎样算作抄,本身就是件复杂的事情。我们不说复杂的事情,因此只要利用得当就算作好吧。

如今是法制时代,什么都靠顺手拿来总是不好的。从上到下都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是有的。从上到下都装作不知何为著作权的公司,恐怕更多。

关于著作权,可能说了也没用,但还是得说说。

著作权俗称版权。

最初,由于技术所限,著作物的形式主要为印刷出版,因此相关的权利被称为版权。但随着著作种类的增加,不仅是出版方的权利,作者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因此有了涉及范围更广的著作权法,而版权一词,实际上已不够充分,是老旧的定义了。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音乐、舞蹈作品、美术、摄影、电影、图形作品等十三类作品。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十七项权利。

只要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通过专门的代理机构或经纪公司,一般来说取得授权并非难事。尽管从前期准备到后期维系,相对费时费力费钱一些,但要想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这里没有捷径可言。

古往今来这数千年来,能被想出来的套路恐怕都有了。想要突破的难度很大,但可以融入自己独特的创意。“旧瓶装新酒”本身无可非议。

可现实中将别人的“瓶和酒”都据为己用的情况不在少数。我认为,那是由于存在两种人。

一种是“不会”思考的人。我国的教育制度过于看重分数,不擅于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属于捆绑式成长。因此长大以后,有些人的思维也是被捆绑的状态,难以发散,终究成为“捆绑人”。

这些“捆绑人”可能钟情某些领域,如动漫、小说、影视、设计等等,也有着大量的积累,能够如数家珍,但这也变作了一把双刃剑。他们转动大脑,唯一想到的还是那些影响自己的作品,拿不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

另一种是“不愿”思考的人。即企图不劳而获的人。如果说第一种人是可悲的,那么这种人则是可憎的。

依靠复制他人成果而获得名利,终将是短暂的。而且迟早要付出不菲代价。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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