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日本国内民粹主义和右翼思想抬头,当权者一直不愿正确认识并深刻反省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罪行,这不得不令人担忧日本军国主义有复活的迹象。鉴此,学者们试图用不同的思路来解释日本为何不能在历史认识问题上与东亚受害国达成和解。其中,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露丝·本尼狄克特关于“罪文化”与“耻文化”的理论模式影响较大,很多国内学者不仅因循本尼狄克特的思路,还进一步将日本“耻文化”的源头追溯至中国的儒家思想。(参见柳士同,第156-158页;张莉,第124-126页)笔者认为,用“耻文化”与“罪文化”的概念来概括日本文化与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类型特征,未必能对日本不肯正确认识侵略历史的原因作出准确的剖析和批判,而将中国儒家思想视为日本“耻文化”的思想渊源,更是混淆了中日传统思想在思维模式和伦理道德观念层面上的不同特质,因此有必要进行商榷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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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本国内民粹主义和右翼思想抬头,当权者一直不愿正确认识并深刻反省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罪行,这不得不令人担忧日本军国主义有复活的迹象。鉴此,学者们试图用不同的思路来解释日本为何不能在历史认识问题上与东亚受害国达成和解。其中,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露丝·本尼狄克特关于“罪文化”与“耻文化”的理论模式影响较大,很多国内学者不仅因循本尼狄克特的思路,还进一步将日本“耻文化”的源头追溯至中国的儒家思想。(参见柳士同,第156-158页;张莉,第124-126页)笔者认为,用“耻文化”与“罪文化”的概念来概括日本文化与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类型特征,未必能对日本不肯正确认识侵略历史的原因作出准确的剖析和批判,而将中国儒家思想视为日本“耻文化”的思想渊源,更是混淆了中日传统思想在思维模式和伦理道德观念层面上的不同特质,因此有必要进行商榷与澄清。
一、耻文化与罪文化
1946年问世的《菊与刀》,是本尼狄克特(R.Benedict,1887-1978年)于二战结束前夕受美国政府之命,为分析、研究日本社会文化和日本民族性格所作的调查分析报告。本尼狄克特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从思维特质和文化心理等深层意识上,深入探讨了日本人的价值体系,分析了日本人的行为特征及其潜在的思维方式。本尼狄克特在与西方基督教背景下的“罪文化”类型相比较的基础上,将日本文化总结为“耻文化”类型,并指出耻文化的特征是不依靠内在的道德观念进行自我约束,而是主要以外在的社会评价作为行为规范:
在文化人类学研究中重要的是区别耻文化与罪文化。确立道德的绝对标准、依靠良心发现的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文化(guilt culture)”。……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文化中,如果干了我们认为肯定是罪恶的事情,也会感到强烈的烦恼,而且这种情绪还不能靠忏悔和赎罪而得到减轻。犯了罪的人要毫无隐瞒地坦白,这可以减轻精神压力。这个告白的方法在我们世俗的疗法和各种不同宗教团体中都经常利用,我们知道那可以减轻我们的精神压力。但是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社会里,坦白错误并不能获得轻松,甚至只要坏事没有“败露”,就不必自寻烦恼,因此在耻文化(shame culture)里没有对人或神坦白的习惯。他们有祈祷幸福的仪式,但是没有赎罪的仪式。
罪文化根据内心对于罪的自觉而行善,而耻文化根据外面的强制力而行善。耻是对他人评价的反应,人因为被别人嘲笑、被拒绝或者自认为被嘲笑而感到耻辱。总之耻是强大的强制力,感觉到耻辱必须有他人在场,至少是自以为有他人在场。在名誉意味着行为必须符合自我心中描画的理想自我的国家里,即使没有一个人知道自己的错误,也会为罪的意识而苦恼,但是这种罪恶感可以通过坦白罪行而得到减轻。(本尼迪克特,第157-158页,译文有改动)
《菊与刀》提出的罪文化与耻文化理论模式在学理上有其精妙的自洽性,以此解析德国在二战后真诚反省其战争罪行的文化心理也聊备一说;但这种模式无法解释同属基督教背景下罪文化类型的德国为何产生了对世界人民造成巨大伤害的纳粹思想,也不能就日本为何至今不能对其二战中的侵略历史进行深刻反省作出学理上的合理解释,而将日本的耻文化追溯到中国儒家思想,无疑将面临巨大的逻辑障碍。
首先,《菊与刀》总结罪文化的特点是强调内省与自律,而耻文化则依靠外力与他律。西方的罪文化源起于基督教的“原罪说”。在这一文化背景下,上帝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进行最终审判,个人直接面对上帝,发现良心,忏悔罪孽,所以道德的约束是内在的。但在日本耻文化中,人们的行为规范主要依靠他人和社会的评价,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因此缺乏正义的判断标准,尤其置身于陌生的环境时,可以不受原来道德规则的约束,这种他律性的特点更加典型。如果将儒学视为日本耻文化源头,就会出现自律性和他律性的冲突——中国儒家学派主张性善论,并由此形成了一种发明本心、注重廉耻的“耻文化”,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并以德治作为政治理想。至孟子更把“羞恶之心”视为人之为人的内在依据,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甚至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发源于“羞恶之心”的儒家耻意识具有自律性质,提倡慎独内省、行已有耻的道德操守,影响和规约着人们的道德实践行为。而且耻意识并非主张性善论的儒家所独有,连强调法治的法家也同样重视“知耻”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如《管子·牧民》篇就认为:“国之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其次,在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中,“仁”是最高的道德规范,是超越性和普遍性的美德,是“忠”与“孝”的条件。即使上至天子,如果不行仁政,也可能被革命以“天道”的名义取而代之。相比之下,古代日本实行严格的士民工商四民世袭等级身份制度,各阶层都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和礼仪制度,所以日本文化对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不是恒定的和普遍的,而是与等级规范相结合,把对于等级秩序的破坏视为耻辱。特别是在近代天皇制国家里,最高的等级当然是天皇及其国家,对天皇“尽忠”的神圣义务就是最高的美德。“仁”的观念与标榜“万世一系”的天皇制统治原理无疑是水火不相容的,所以日本社会无法接受“仁”作为最高伦理准则和价值德目,而是把“忠”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尽忠报国”信条的驱使下,即使犯下反人类的滔天罪行,也不会产生罪恶感。
围绕日本的历史认识问题,恐怕还要从日本传统思想特别是神道教的宗教意识中去探寻形成其伦理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体系的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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