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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新手机号绑定他人银行卡 盗刷近5万元获刑

移动版    时间:2015-08-26 14:44

  南海网海口11月1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胡娜)银行卡绑定手机号忘了取消,被人盗刷48200元。1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保亭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王金柱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9月4日,王某用其手机号码(1337983XXXX)绑定了其在保亭县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账户(621036643710030XXXX),并开通了短信通业务。王某在没有取消绑定的情况下,便停用了该手机号码。后电信公司将该号码收回。

  去年10月1日,王金柱持自己的身份证到海南省海口市中邮展鸿府城大银龙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中兴牌手机,并开通了手机号码(1337983XXXX)归个人使用。

  10月5日,王金柱“惊喜”的发现该手机号码绑定了他人(王某)的银行账户,王金柱便立即用该手机号码开通了翼支付账户。10月5日至14日期间,王金柱利用该手机号码,与此前王某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绑定,通过翼支付账户以手机话费充值方式,共242次将王某银行账户里的48200元取出。其中,一部分钱,王金柱给自己的手机号码充值;另一部分钱,王金柱以交600现金充值1000元的“优惠”方式,为他人充值话费,从而套现。

  10月14日,王某发现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里的钱丢失,于是报警。11月11日,白小姐传密,王金柱在海口市被抓获,警察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用来转账充值的中兴牌手机一部和号码(1337983XXXX)的手机SIM卡。

  案发后,王金柱的家属在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分期分批退赔协议,并已退赔人民币2000元。

  保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法律,“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刑法“信用卡诈骗罪”所指的信用卡,不仅包括信用卡,还包括一般的借记卡即不能透支的银行卡。被告人王金柱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其家属主动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金柱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保亭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金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中兴牌手机一部及电信手机SIM卡一张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金柱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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