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关于琼海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关于琼海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员2009年度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等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各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关于琼海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员2009年度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等意见》已经市政府初步审定,根据《琼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关于琼海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员2009年度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等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与琼海市法制办联系。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7日。
通讯地址:琼海市兴海北路1号市政府大楼法制办公室
邮编:571400
电子邮箱:qhfzb@qionghai.gov.cn
琼海市法制办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琼海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员2009年度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等意见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员2009年度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和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009年度个人帐户资金计入办法。
(一)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
(二)将全部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资金,计入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分不同年龄段按不同金额计入,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计入4元;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计入6元;50周岁以上的,计入9元。
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分不同年龄段按不同金额计入,即: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计入30元;70周岁以上的,计入35元。
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09年起付标准,即退休人员600元,从业人员800元。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09年最高支付限额,即11.5万元。
年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由本人按规定自负,年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含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以下比例分担,即:从业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公务员的医疗费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琼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规定处理。
凡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规定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使用《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个人分别支付20%和10%后,再按规定,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
四、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员2009年度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琼海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征收;个人帐户计入标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月计入。此前已按有关规定征收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和计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不再调整。
五、《琼海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海府[2007]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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