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旅发〔2014〕138号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规范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障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旅游委(局)、各旅行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切实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我省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和职业素养,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出团前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服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二、旅行社应当向其聘用的导游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收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出团补贴由旅行社根据出团的线路天数、线路沿途基础设施的优劣、旅游团人数等情况而确定。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旅行社临时聘用社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导游服务费用,而且应当将该费用在出团前全额支付给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导游服务费用实行周(或日、时)工资的,其周(或日、时)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的折算额。
四、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五、相关市县旅游委(局)要联合属地人劳部门对当地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障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导游薪酬基本保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