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政策法规)海南省琼海市
国管办〔2008〕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法制办,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各地区各部门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 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学习、宣传《条例》和培训工作方案。组织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系统学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掌握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三、 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快制定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年底前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年2月底前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与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督促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加快建立能耗监测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并于4月30日前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7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
(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
(六)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空调、采暖(北方地区)等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或者进行豪华装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推进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
(七)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 认真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五、 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条例》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10月底以前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及其具体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在明年初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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