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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公告)海南省琼海市

移动版    时间:2015-11-10 02:03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农场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燃放。因其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飞行距离和坠落地点,极易引发各种火灾,对飞行航空器、高速电动火车、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各类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今年8月份,海南东环高铁沿线集中爆发了大量“孔明灯”掉入高铁范围,严重影响高铁安全和运输,截止812日共发生19起事故,导致大量动车组列车晚点,新华网、中国日报等媒体相继报道,此外,我市81022时博鳌镇北山村委会奎岭因燃放“孔明灯”发生火灾等,造成恶劣影响。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含流动商贩)在本市辖区内销售“孔明灯”。发现销售者将全部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杜绝销售行为。

三、城监部门要切实加大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众活动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任何人在本市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对燃放“孔明灯”者,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实施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监管,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轮盘送18体验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做到销售、燃放、监管不留死角,彻底遏制安全事故隐患。

七、各镇政府、彬村山经济区、各国营农场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本地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八、对违规燃放“孔明灯”的,按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部门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城监、安监等部门举报。对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方法是:对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事件者,孔明灯直径1.5米以下的奖励300元;直径1.5米(含1.5米)以上的奖励500元。奖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为举报者保密,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50;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市城市监察大队——62823287。)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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