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农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准确性和气象服务的针对性,关系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可靠性。为了切实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气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气象观测设施周边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守法,从而不断增强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二、加强部门合作,齐抓共管,从源头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发生。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送至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备案。规划建设部门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镇规划。气象探测设施周边的新建建筑物规划报建时,规划建设部门应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并征得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报建。确因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规定报经省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造成气象台站拆迁的单位承担,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搬迁及时完成。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扼制破坏事件的发生。气象部门要在人大监督和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气象部门的执法行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气象 设施 保护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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