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告(公告)
移动版 时间:2015-12-04 01:44
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自核准登记的下一年度起,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有关登记(备案)事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及有关材料。由于今年我市开始进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致使部分不熟悉网上办理业务的事业单位未能及时报送2010年度报告及有关材料。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2010年度报告报送时间延期至6月31日止。逾期仍未报送的单位,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处置,情况严重者,将依法撤销登记(备案),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特此公告。
琼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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