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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交警:电动车改装超标上路将扣车并罚200元

移动版    时间:2015-12-08 01:38

  电动车改装超标上路,交警部门将扣车并罚款200元

  商家给电动车“动手脚”,最高罚两万

  -本报记者 李关平

  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车主请注意了,千万不要为追求速度擅自将您的爱车“动手脚”。

  记者从海口交警部门获悉,电动车改装超标上路行驶,交警部门将扣车并罚款200元,必将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

  同时,海口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抓紧时间办理注销手续,7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

  改装提速,冒险!

  从超标电动自行车置换成合格的电动车,车速降了下来,令不少车主一时有些不“适应”。近期,一些购买合格电动车的车主,甚至还没有登记挂蓝色号牌,就迫不及待地改装。

  海口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个月来,退办不符合上牌标准的合格电动自行车716辆,其中,时速超过20公里的有297辆,车架号有凿改的135辆,电机号超过48伏的84辆,套品牌目录24辆等。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电动车出产涉及的原因,其改装的工序简单、改装成本较低,存在电动车经查验符合上牌标准,准予登记上牌后,车主通过维修店或擅自违规对车速、电压进行改装,造成不少挂蓝牌的疑似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现象。

  交警部门表示,从7月1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查处“电动车改装行为”。已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器违法改装、拼装行为的,执勤交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扣车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商家改装,重罚!

  记者今天从海口市工商局获悉,该局近期共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超标电动自行车案件48宗,罚没款14.64万元,没收超标电动自行车32辆及用于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配件一批。

  海口市工商局市场处负责人介绍,对于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以及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该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市场巡查,重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维修店(点)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巡查力度。同时,请市民积极拨打12315举报。

  注销退市,加快!

  昨天晚上8时许,记者在世纪大桥下的电动车注销登记上牌点,看到前来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的车主络绎不绝,现场紧张有序。

  “马上就要到期了,刚拿超标车置换了一辆合格电动车,跑起来,安心!”车主王春告诉记者,白天开店忙,周末也一样没有时间,幸亏交警延时办理业务。

  海口市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开展注销置换退市以来,海口市公安局及交警部门实施多项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从2014年5月13日至6月30日,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及32个派出所超标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业务临时窗口的办公时间延长至晚上21点,双休日照常办理业务;在各上牌点开设“绿色通道”,专门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主开展一窗式快速上牌服务。

  “离7月1日还有3天,交警部门将增派警力提高效率,尽快办结注销上牌业务。”该负责人说。(本报海口6月28日讯)

  海口市消防条例: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最高罚1000元

  南国都市报6月28日讯(记者 纪燕玲 实习生 刘少珠)记者从海口市人大获悉,新修订的《海口市消防条例》对电动车自行车乱充电、出租屋灭火器配备等民生关注话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最高罚1000元

  《海口市消防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在居住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海口市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出租房屋、公共交通等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频繁发生火灾,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修订的《海口市消防条例》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对出租屋火灾预防,要求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十二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消防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备设施,设置监控和安全通道,并监督承租人安全用火、用电。

  违反该条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小区:通道不得占用或堵塞

  针对一些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被堵塞、被占用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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