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琼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文件)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府办 [2009]17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华侨)农场:
《琼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琼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琼府[2004]62号)等规定,结合琼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目标考核的指标分解和年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和事故控制指标,每年审订一次。目标考核内容分为事故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两类。事故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提出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由市政府与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签订后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目标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7月15日、第二年1月15日前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将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查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镇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的主要责任人年终要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交述职报告,并抄送市安委办备案。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镇、市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于7月30日前组织半年度抽查,次年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基层与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九个方面组成。
(二)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主要内容由市政府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等五个方面组成。事故指标考核以经核对后的事故统计数据为准。
第九条 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管理台帐和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单位由考核组随机安排,并根据抽查情况逐一进行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为60分,事故控制目标为40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
(二)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
(三)凡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单位;
(四)凡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单位: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2起以上(含2起),并经调查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1起以上(含1起),并经调查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考核为不达标等次。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8分;获得国家部委和省政府表彰的,加6分;获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表彰的,加4分。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推广的,加4分;被省政府认可推广的,加4分;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可并推广的,加3分。同项内容获多次表彰的得分按最高级别计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政绩考核内容。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单位,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责任相关人实施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当年考核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优资格,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干部;
(二)连续2年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或当年发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应负相关行政责任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要按照市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市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被考核镇、市有关部门和各国营(华侨)农场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后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造成考核失实,骗取有关荣誉的,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市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琼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海府办[2005]4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 团体。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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