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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房产经纪公司员工诈骗21万余元获刑四年

移动版    时间:2015-12-23 20:55

  南海网海口12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实习生谷孟云通讯员沈玉华崔善红)海口一房屋经纪公司员工梁某某通过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过户代理合同等方式诈骗他人21.7万元。12月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龙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8月,潘某到梁某某所任职的房产经纪公司购房,梁某某向潘某提供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海和公寓501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同年8月4日,潘某与梁某某签订了该房的《定房合同》,并支付给梁某某定金人民币1万元。同年8月16日,梁某某在没有得到该房所有人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授权下,代替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与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收受潘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4.5万元。

  2013年2月,梁某某对潘某称不能交付501房,如果想购买该公寓703房,需再付4万元首付款。同年4月19日潘某又将人民币4万元交给梁某某。梁某某未将收到潘某共计19.7万元购房款一事告知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亦未将款项支付给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后梁某某明知涉案房产不能过户到潘某名下的情况下带潘某去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申请将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所有的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海和公寓703房过户到潘某名下。

  经查,梁某某将潘某支付的首付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后更换了电话号码,至今未归还给潘某。

  2013年8月27日,被害人安某保与被告人梁某某签订《土地过户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梁某某受安某保委托,代为办理罗某名下215.12平方米土地过户到安某保名下的相关事宜。《土地过户代理合同》签订后,安某保支付人民币20000元预支费用给梁某某。梁某某向安某保谎称已至法院拟以诉讼方式完成土地过户,后又谎称已至国土部门拟办理土地过户手续。2013年12月10日,梁某某向安某保出具保证书,约定同年12月14日前将20000元归还给安某保。经查,被告人梁某某收取预支费用后并未进行任何土地过户有关工作。至今未将20000元归还给被害人安某保。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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