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海南琼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移动版    时间:2015-12-24 08:04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琼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1992年12月2日至2010年6月8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政府188号令)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方案。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为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具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一)清理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为依据,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2、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分工原则进行。文件的制定发布机关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1、1992年12月2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认定为失效,确有保留必要的,应按规定权限,由相关制定机关重新制定发布。

  2、1992年12月2日至2010年6月8日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条款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应当全文废止:

  (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

  (2)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3)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

  (4)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的,应予以废止;

  (5)规范性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6)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7)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8)上位法修订后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3、市政府设立的各类非常设机构(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行政机构)、市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类主体在本清理方案发布前制定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必须由原制定单位或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发文废止,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本次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符传富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法制办主任吴兆润任副组长,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设在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法制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迅速启动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分工

  (一)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下同)的清理,汇总整理文件目录,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并对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3、负责对各镇政府、各部门以本单位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审查结果的汇总,并将清理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各镇政府、各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由本单位起草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将清理意见报市清理办。

  2、负责本单位组织制定并以本单位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意见报市清理办进行审查;多个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3、配合其他单位的清理工作,就其他单位征求意见的要求按时回复反馈意见;

  六、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1、2010年6月,市清理办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清理办向社会公布;

  2、2010年6月上旬,市清理办组织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培训班,明确具体工作步骤、方法和要求;

  3、2010年6月下旬,市清理办汇总整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文件名称、文号、起草部门),交起草单位进行初步清理。

  (二)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10年6月—7月)

  1、2010年6月20日前,各镇、各部门向市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附件一);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vvvcd.com/view-210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