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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自行车要注册登记 闯红灯罚款300元

移动版    时间:2015-12-28 20:16

海口:电动自行车要注册登记 闯红灯罚款300元

  电动自行车不能再“横行霸道”(资料图)

  在8月31日下午召开的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再次提请审议。与第一次审议的草案稿相比,此次审议的草案的名称与使用对象从包括电动车等车辆在内的“电动车”改为“电动自行车”,主要目的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此外,第二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还在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通行保障与通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部分修改,并在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增加或提高了部分违规行为的罚款额度。

  本报记者袁兰

  电动自行车要注册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要申领临时号牌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符史山介绍,在第一次审议草案时,有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的名称与适用对象为电动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等车辆,范围过大,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应主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来历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明确,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申领号牌、行驶证只收工本费办法施行前购买并按时登记的免收

  有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办理,应当方便人民群众。对此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申领、变更、转移等,除工本费外,不得收费。工本费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重视通行保障天桥、地下过道应划设电动自行车过道

  记者从《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中发现,这次一大亮点就是就是在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行为的同时,重视通行保障问题的解决。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符史山表示,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不少市民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海口市市区存在许多路段未设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不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等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非机动车的主要类型,改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条件,是保障公民交通工具选择权,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条件。

  草案修改稿明确,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批,并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禁止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拉客 车辆未悬挂号牌要扣车

  有市民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关于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过于原则,不利于规范骑车人的行为。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在机动车道上占道、逆向行驶是海口市交通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在法规中设专条专款作出规定。

  为此,草案修改稿明确,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扣留车辆的部门应当立即退还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要罚款闯红灯罚款提高到300元

  草案修改稿明确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草案修改稿加大了对超标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占道、逆向行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3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300元罚款。

  为制止超标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的严重违法行为,草案修改稿加大了超标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的罚款额度,从200元提高至300元,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处300元罚款;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电动车办法修改融入市民意见 70岁年龄限制或取消

  是否应当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式、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市民不得超过70周岁、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是否合适……在8月31日召开的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7月29日召开的《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做了报告,针对参加听证会的24位陈述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做了整理,并就这些热点问题做了建议。

  不对带牌销售问题作规定

  在听证会上设置的六大听证事项之一的在海口市是否应当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式,以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对此,参加了7月29日举行的听证会的24位陈述人中有19位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有13人赞成,6人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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