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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款50万元后去世 未成年子女以遗产还债

移动版    时间:2016-01-07 08:12

  父亲开公司借款50万元后突然去世

  未成年子女需以遗产还父债

  海南日报海口1月4日讯(见习记者 计思佳 通讯员李娇萍)陈某宁在海口经营公司,因资金缺乏找人借款50万元。但钱还未还,他就突然去世。由于3个子女均为陈某宁法定继承人,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3个子女也需在继承遗产的数额内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海口人陈某宁有过两段婚姻,今年18岁的陈某为陈某宁和前妻生的孩子。后陈某宁与林某再婚,生育了一对儿女,陈某云和陈利某,分别为13岁和1岁。夫妻两人在海口开了一家公司,林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运营期间,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从2013年7月到2014年9月,陈某宁先后以自己的名义和公司的名义向潘某借款共50万元。但三笔借款到期后,陈某宁和他的公司均没有向潘某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5月,陈某宁过世。因债务讨要未果,潘某将林某,陈某宁生前经营的公司,陈某宁的三个孩子陈某、陈某云和陈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宁及其经营的公司与原告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上述借贷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林某向原告潘某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林某、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潘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被告陈某云、被告陈利某在继承陈某宁生前遗产的数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

  承担还款义务

  我国适用的是限定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只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超出部分的债务无需偿还。

  我国《继承法》第33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针对此案,林某系陈某宁的妻子,陈某宁所欠原告潘某的借款均发生在被告林某与陈某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林某应当对陈某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陈某、被告陈某云、被告陈利某系陈某宁的子女,系其法定继承人,在陈某宁过世后,被告陈某、被告陈某云、被告陈利某应当依法律规定在继承遗产的数额内对陈某宁生前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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