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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移动版    时间:2016-01-12 03:54

各镇、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各国营农场、市有关各部门: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燃放。因其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飞行距离和坠落地点,极易引发各种火灾,对飞行航空器、高速电动火车、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各类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琼海市委办公室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琼海党办[2015]40号)的规定,现就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彬村山)牵头各村(居)委会要对传统的手工艺人和其他有制作孔明灯经验的群众做思想和监管工作,尽可能在源头上杜绝,对不听从劝阻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含流动商贩)在本市辖区内销售孔明灯。发现销售者将全部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杜绝销售行为。

四、城监部门要切实加大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众活动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禁任何人在本市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对燃放孔明灯者,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实施对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监管,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开展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做到制作、销售、燃放监管不留死角,彻底遏制安全事故隐患。

八、各镇(彬村山)、各国营农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本地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制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九、对违规燃放孔明灯的,按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部门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于发现制作、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城监、安监等部门举报。对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方法是:对举报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事件者,孔明灯直径1.5米以下的奖励300元;直径1.5米(含1.5米)以上的奖励500元。奖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为举报者保密,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50;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市城市监察大队——62823287。)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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