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海府[2010]50号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琼海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琼海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部门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革新的宏观政策指导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立项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第五条 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六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利用粉煤灰、工业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它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建设部门制订的地方标准,符合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功能和节能的要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应当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和强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第九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十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非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除外)。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规定禁止使用的其它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建设部门代为征收。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和预算管理,按照《琼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新建建筑物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环境资源等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材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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