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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原校长陈某获刑9年半

移动版    时间:2016-01-21 03:34

 ■申办学校过程中伪造印章公文■谎称能拿到便宜房诈骗197万

 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原校长陈某获刑9年半

 

 

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原校长陈某获刑9年半

 

本报讯 现年54岁的安徽籍女子陈某原是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校长。2012年,她为了向海南省民政厅申报注册成立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不仅冒充安徽赣榆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工作人员,还在申报材料中伪造国家机关公章、文件。此外,她还谎称能在海口市拿到便宜商品房,与他人签订合作投资协议,诈骗他人共计19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海口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胡坤坤 记者 李美香

谎称能拿到便宜商品房诈骗197万元

2009年1月,范某在北京老兵家园做义工时认识陈某。2009年10月份,陈某以其认识海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为由,对范某声称其在海口能拿到便宜的商品房,让范某出资与其合作一起买下两套,然后再按市场价出售,所得利润按范某得60%、陈某得40%的比例分成。范某相信并答应后,与陈某在海口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不论是哪方引入的发展资金,纯利润按范某得60%、陈某得40%的比例分成;同时约定第一期投资款由范某出资人民币12万元作为商品房的定金,该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由陈某全力协助。后范某于2010年1月20日通过银行汇款12万元给陈某作为购房定金(每套房定金6万元)。陈某收到范某的钱后将共计16万元交到海南某房地产公司。

这只是陈某行骗的前奏。之后范某应陈某的邀约,决定加大对商品房的投资力度。范某用其在北京西单的商铺作为抵押贷款得到216万元,然后将其中的185万元汇到陈某的账户上。陈某收到范某的钱后,先让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的王某为其出具一张内容为“收到陈某交来购房款99万元整”的收条复印件用于做账。随后,再将范某投资款中的44万元转到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账户上,后陈某以其小孩生病需要用钱等为由,通过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从王某处陆续取回40万元私自使用。此外,陈某在款到账后的不到两个月时间内陆续将范某剩余的投资款转到自己名下的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购置名下的基金、车辆、设备等物品,以及请客、送礼、筹建学校等与投资购置房产无关的事宜。其间,范某多次向陈某催要其投资购买的房产,陈某均以房地产开发商老板不在等理由推诿拖延。

2010年11月7日,陈某得知海南某实业公司开发联华国际项目时缺资金,在陈某的要求下,王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内容为陈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入资联华国际项目。陈某并未实际履行该合作协议,该协议已作废。但王某却拿着这份作废的协议再次将范某引入陷阱。2010年11月21日,陈某与范某在原来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了另一份《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因陈某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有股份合作协议,陈某负责运作将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实业公司联合开发的海口联华国际600平方米、文昌银河金座300平方米的房产转给范某,所得利润按范某得70%、陈某得30%的比例分成。陈某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范某可以共同所有其所取得的项目。2012年5月、6月,当范某得知其与陈某约定由陈某操作购置的房产已经在售时,便来到海南向陈某索所要其投资购买的房产。此时,陈某将一份总额为168万元的《〈香芝合作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包含上述虚假的99万元收条复印件等证据、凭证在内的附件一并交给范某,并告知范某其将范某的投资款大多用于购置房产。同时陈某还让王某帮忙为其遮掩其已从王某处取回4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王某表示拒绝,并向范某告知陈某未向其购买任何房产。后范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申办学校过程中伪造公章、公文

另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底,陈某为了向海南省民政厅申报注册成立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在向海南省民政厅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时,冒充安徽赣榆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工作人员,并在该登记表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栏中,操办加盖了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赣榆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的公章印模。同时,陈某还在学校申报材料附件中提交了“关于在海南省设立红色国防教育总部暨海南红色国防教育学校的批复”的文件。经鉴定,上述公章及公文均系伪造。

两罪并罚,二审领刑9年6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范某钱款,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9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陈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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