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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局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 仅保留六类企业登记权

移动版    时间:2016-01-21 08:17

  央广网海口1月20日消息(记者 吴媚苗 通讯员 陈术颖)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便企业办事,近日,海南省工商局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的通知》,决定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

  该《通知》明确,海南省工商局将负责本辖区六类企业的登记: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省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在海口、三亚、洋浦的除外);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或者省工商局保留登记的企业。

  除上述类型企业,登记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将企业登记管辖权下放至企业住所地工商局。自2016年3月1日起,原已在海南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下放至企业住所地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所下放的企业直接到属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相关事宜。

  据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介绍,开展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海南省工商局全面简政放权,多次下放登记权限。2013年10月,海南省工商局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和事权下放的十五条意见》中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省工商局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省工商局将原登记的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本(金)(含1000万元)的企业下放到企业住所地市(县)工商局登记管理。本次下放权限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事权下放后省工商局仅办理上述六类企业登记业务,其他登记业务全部由企业住所地工商局办理,地方企业无须再到省工商局办事。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凡认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名称可冠“海南”或“海南省”行政区划,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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