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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移动版    时间:2016-01-28 08:53

琼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琼海烟专〔2015〕179号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琼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琼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中小学校周围80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二)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低保户、下岗职工、残疾人等生活困难群体及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但实际申请必须为本人,经营人员仅限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除法律法规禁止设置需要撤销外,原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逐步调整达到要求。

第九条 本规划由琼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生效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琼海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琼海烟专〔2012〕15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琼海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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