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员工签收货品未付款 公司被判支付1万余元
移动版 时间:2016-02-01 03:51
南国都市报4月26日讯(记者 何慧蓉 通讯员 吕莹玉)海口一男子徐某某常给一家公司送洗涤用品,每次都是该公司员工签收,之后再由公司转账付款。但是,2012年的两笔货款,徐某某却迟迟没有收到。无奈之下,他将欠款的公司告上法庭。
徐某某在海口经营洗涤原料,海口某实业公司是他的一个长期客户。从2011年开始,徐某某给该公司提供洗涤用品。每次,都是由公司员工通知徐某某送货,再由员工点货接收,并在供货单上签名。之后,公司法人代表确认,再往徐某某的账户转款。2012年8月、9日,徐某某两次给该公司送货,收货单上也都有员工签名。但是该公司就是一直不付款。在被起诉到海口美兰法院之后,该公司仍然辩称,不存在拖欠货款一事,每次都是按月支付货款,并有转账证明。
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对账清单,法庭查明,徐某某在2012年8月的一笔送货单5640元,2012年9月一笔送货单4920元,该公司并没有给徐某某的账户汇款记录,而双方都确认没有其它支付货款的方式。美兰法院认为,徐某某按该公司的需求向其提供洗涤用品,由该公司委托的员工接收货品,货款通过银行转账,形成了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属有效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而涉案的两笔货款,被告公司没有支付给原告的银行记录。
据此,美兰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徐某某10560元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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