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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耀交通肇事罪一案

移动版    时间:2016-02-02 08:54

 (2005)海南刑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光和,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住琼海市龙江镇滨滩村委会第二村,系被害人王朝精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秀梅,女,1961年7月9日出生,住琼海市龙江镇滨滩村委会第二村,系被害人王朝精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际安,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琼海市龙江镇博文村委会多宝坡村,系本案被害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川,琼海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辉耀,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加积镇温泉村委会加寮园村7号,因本案于200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辉耀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光和、蒙秀梅、吴际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琼海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光和、蒙秀梅、吴际安,原审被告人王辉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3月25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辉耀无证驾驶灯光失效的琼C.A3854号农用三轮车从万石往龙江方向行驶途经琼海市万阳线3KM+400M处时,遇王朝精无证、未戴安全帽驾驶琼C.1G977号两轮摩托车(载吴际安、陈海云)对向直行而来,由于双方在两车会车时均没有靠右通行,致使两车对向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朝精当场死亡,吴际安、陈海云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琼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省交警总队认定:王辉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朝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者吴际安、陈海云无责任。被告人王辉耀于案发后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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