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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一审被判赔偿20万元

移动版    时间:2016-02-02 20:01

  《小轿车迎面连撞两摩托 一死一伤》(详见本报2011年8月24日2版)

  记者 罗晓宁

  本报讯 2011年4月11日晚上8时许,家住琼海市龙江镇龙江村委会青年朱才×驾驶琼ABW59×小轿车,行至嘉积镇桥头村时连撞两辆摩托车,事故导致琼海市博鳌镇春和村民王×胜死亡,文昌市重兴镇利田村民林先民受轻伤。今年3月,琼海市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死者王×胜的5名家人获赔20万余元。王×胜家人认为赔偿过低,向省一中院提出上诉。8月,省一中院宣判,维持原判。日前,王×胜的父母已向省检一分院递交了信访材料,省检一分院转交琼海市检察院进行调查处理。

  琼海市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晚8时许,家住琼海市龙江镇龙江村委会今年27岁的肇事司机朱才×,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BW59×的小轿车,在琼海市博鳌镇博加线驾车行驶过程中,撞伤文昌重兴镇育英村委会利田村民林先民,撞死琼海市博鳌镇田埇村委会春和村民王×胜。经琼海市交警大队认定,朱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胜、林先民无责任,另一名乘车者朱昌平无责任。

  2011年12月6日,琼海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才×有期徒刑1年,赔偿林先民9000余元。

  今年3月13日,琼海市法院依法判决,肇事司机朱才×赔偿5名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万余元。

  据了解,死者王×胜61岁的父亲王辉进表示,他认为判决对部分事情认定不清,不符合实际情况,赔偿数额过低,他们无法接受。因此,王辉进等人向上一级法院省一中院提出上诉。今年8月7日,省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琼海市法院原审判决。

  王辉进告诉记者,他和老伴王朝秋常年患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儿媳妇石×学无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9岁的孙女王×娜、1岁的孙子王×桦后续接受教育需要大笔的费用,琼海市法院的判决赔偿数额确实过低,无法维持他们日常的基本生活,因此他们已向省检一分院递交了信访材料。省检一分院做出答复,转由琼海市法院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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