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方案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府办 [2009]32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琼海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琼海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方案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约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明确“禁实”的意义
实心粘土砖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不仅大量破坏土地,消耗能源,而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因此,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利废、节约、节能和改善建筑功能,以及对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禁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定不移地推进“禁实”工作,千方百计提高新型墙材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确保按时完成我市的“禁实”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485号)和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的要求,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嘉积、博鳌、官塘)的建筑工程(含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工棚、围墙等,平房拆改工程除外)自2010年12月31日起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2、在上述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内,属于城市规划需要,风貌建筑和古迹修缮工程以及特殊建设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批准,方可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堵疏结合、合理布局、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依法取缔与规范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与合理保留实心粘土砖企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规模、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政策机制,健全标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分类清理规范,着力解决实心粘土砖企业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证经营、证照不全、非法占用耕地和违法采矿等突出问题,加快淘汰实心粘土制品,推广节能建筑,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生态经济发展的目标。
三、大力清理整顿,确保“禁实”工作落到实处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1、清理整顿的范围:凡属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地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2、清理整顿的重点:占用耕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不符合市有关规划布局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2010年12月31日后违反“禁实”规定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地。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
清理整顿工作分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09年1月-4月)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组织调查组,各相关镇配合,对全市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数量、窑型、产量销量、占用耕地、环境保护等情况以及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发放情况。调查完成后,根据每家砖厂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5月-6月)
1、加大对“禁实”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约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大力宣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优点,介绍有关墙改政策法规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宣传“禁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会参与“禁实”工作。
2、发布《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3、召开“禁实”动员大会,宣传国家和省、市政策,明确“禁实”要求。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09年7月-2010年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具体处理办法分为暂时保留、限期转产和限期关闭三类。
1、暂时保留对象: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且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并都在有效期内,无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等行为,对环境影响不大,周围群众无投诉的(列为限期关闭对象的除外)。列为“暂时保留”实心粘土砖厂的仍可继续生产,但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延期或续期手续,并要求其做好关闭准备,待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停产、关闭。
2、限期转产对象: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包括有效期已过),但具备或稍经改造后具备生产新型墙材条件的(列为限期关闭对象的除外),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转产任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转产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强行予以关闭、拆除。
3、限期关闭对象: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虽证照齐全但属于超期限、超范围、超规模取土的;虽证照齐全但在嘉积、博鳌和官塘城区内的;虽证照齐全且在城市规划区外,但处在国道、省道或重要公路沿线的,尤其是影响城市景观,破坏耕地资源,污染大气环境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律予以限期关闭。对确定“限期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关证照。实心粘土砖厂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强行予以关闭、拆除。
第四阶段:执法监督(2011年1月-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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