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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法院成功调解四宗涉台劳动纠纷(琼海要闻)海南省琼海市政府门

移动版    时间:2016-02-12 08:34

本报讯(记者 王焕娟 通讯员 黄斯)春节前夕,琼海市法院中原法庭成功调解四宗涉台劳动争议案件,台资企业按照调解协议向四位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4000元。四位原告得以赶在春节前拿到应得经济补偿款,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讼累,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行秩序。
    原告陈某等四人于1998年至2002年3月期间在琼海市中原镇的台资企业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处担任锅炉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3月,该公司给各部门、各工种的员工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工资,但四原告的待遇并未改变,且该公司一直以来从未为四原告缴交社会保险,四原告对此不服,多次与公司领导协商未果。为此,四原告于2008年4月22日集体辞职,并向琼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双倍工资。经仲裁裁决,驳回原告方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公司应为四位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并按照每位5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此后,该木业公司及时为四原告补缴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原告对仲裁决定不服,遂向中原法庭提起诉讼。

2008年12月30日上午,该公司的负责人来到中原法庭,该庭许庭长耐心地对其进行调解,最终,该公司负责人同意了法庭的调解方案。此后,许庭长迅速联系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向其说明调解方案,并从法、理、情的角度向四位原告做好说明工作,四原告最终接受了调解。

今年1月15日,该公司依约支付给四位原告经济补偿金共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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