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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级检察院统一执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移动版    时间:2016-02-15 03:23

  南海网海口1月1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林玥)为保证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统一、规范、有序推进,1月11日,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在海口召开。会议标志着海南检察司法体制改革经过一年的运行,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全省检察机关即日起统一执行《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会主会场设在省检察院,分市院、基层院设分会场,全省2000多名检察人员在各会场参加会议。

  记者从会上获悉,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逐渐明晰,办案流程更加顺畅,办案效率显著提升。在2015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2%、5.1%的情况下,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期限较去年平均缩短1至2天,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限平均缩短8.3天;办案质量总体平稳,案件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分别为95.3%和99.9%,案件质量综合指数位居全国前列。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检察官自行决定批捕案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88.6%、自行决定提起公诉案件占公诉案件总数的85.03%,办案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显著增强,初步形成了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海南实际,进一步具体细化了检察官司法行为边界,对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均做了明确详细规定。

  《意见》要求,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规定,建立与“三级审批制”有本质区别的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把关机制。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抽查案件、听取案件汇报、旁听案件庭审、参加或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网上巡查、建议检察长更换案件承办人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意见》明确落实防止干扰办案的记录通报制度。在司法办案中,遇到通过各种关系干扰司法办案,直接或者间接打探案情,或者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况时,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意见》严格规定了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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