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16号)
《海南省电子行程旅行社管理系统暂行规定》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我委审议,依法予以通过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特此公告。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
海南省电子行程旅行社管理系统暂行规定
为完善旅游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我省旅行社的管理,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旅行社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
(一)因违反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已经不具备设立旅行社条件被注销的;
(三)旅行社行业自律组织建议并经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清退的;
(四)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自行退出的。
三、申报、退出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函告。有关企业在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由做出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机构函告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办公室”)。
2、公示。由电子行程办公室在阳光海南网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3、入库。公示无异议的,由电子行程办公室录入电子行程系统数据库。
(二)退出程序
1、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
2、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不具备设立旅行社条件被注销的,经所在地市县旅游委(局)审定后通知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
3、旅行社行业自律组织建议清退的,由旅行社行业自律组织向所在地市县旅游委(局)提出建议,经市县旅游委(局)审定后通知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
4、旅行社自行退出的,由旅行社向所在地市县旅游委(局)提出申请,市县旅游委(局)备案后通知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