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五周年宣传(二)(政策解读)
12、行政复议受理与行政诉讼受理有何关系?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3、申请行政复议收不收费?
答: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交费。
1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5、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答: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特定权利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6、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自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7、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8、行政复议决定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何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何时开始施行?
答:《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0、行政复议申请有那些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申请;二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为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21、那些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答:(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台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2、哪些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国防、外交等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
(三)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工资、福利、人事任免、职务升降、机构变更等决定。不服这类行为,可以通过依照公务员法或监察法申诉,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裁决。不服这类行为,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行使刑事执法职权的行为;
(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七)针对同一个行政组织的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事项;
(八)已经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行政行为。
2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这些特殊情况,应当如下确定被申请人:
(一)对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政府派出机关为是被申请人;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按两种不同情况确定行复议被申请人。第一种情况,派出机构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该派出机构自己。第二种情况,派出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就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被申请有是该授权执法组织;
(四)对两个以上行政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服的,该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组织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承其行政职能的行政组织的上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其职能消失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对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受委托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为委托方的行政组织是被申请人。
24、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申请人有下列权利:
(一)行政复议申请权。包括是否申请行政复议、采取口头或是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部门或是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是否对行政赔偿问题一并提出申请、是否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事项的自主选择权;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三)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作为争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查阅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六)对有关证据和依据进行抗辩、申请质证、听证;
(七)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证据或场所进行鉴定、勘验;
(八)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听证人回避;
(九)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诉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
(十)对法律规定非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在行政复议作出之前,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和时限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材料,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遵守行政复议秩序;
(三)继续履行没有被决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四)如实陈述事实,不提交虚假材料;
(五)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5、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被申请人有以下权利:
(一)在行政复议期间,继续执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自行撤销、变更、停止执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证据、依据,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但目的只是澄清事实,阐述法律依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不得反诉申请人;级
(四)要求申请人针对自己的行政复议答复的内容提出的抗辩进行举证和质证;
(五)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证据、场所进行鉴定、勘验。
被申请人有以下义务:
(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的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行政区域复议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式
(二)遵守不得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禁止性规定;
(三)遵守行政复议秩序
(四)执行没有被决定停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如实陈述事实,不提交虚假材料;
(六)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七)不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或作出比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更加不得的处理。
26、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权利:
(一)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中止、终止的决定;
(二)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三)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给予支持配合、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四)对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五)变更或追加错列、漏列的被申请人和共同被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的,有权终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六)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责令限期履行职责、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限和其他程序性义务;
(二)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阅卷提供方便;
(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四)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权;
(五)不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或作出比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处理;
(六)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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