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在宿舍遭到劫财劫色 一怒下向四方索赔
2013年4月,还未成年的吴青青应聘到某甜品店工作,老板余红答应提供住所,于是吴青青便搬入了员工宿舍。员工宿舍是余红在某小区租的一套3室2厅的房子,吴青青与两名女同事住一间房,当厨师的男同事张波单独住一间房。
2013年5月19日,由于老板长期拖欠员工宿舍的水电费,小区物业公司便断了电,造成屋里光线昏暗,生活居住困难。21日,张波向余红提出辞职,打算搬离员工宿舍,并叫来几位朋友帮忙搬家。当天晚上,张波邀请其中一位朋友宋建留宿在员工宿舍,方便第二天早上一起把剩下的行李打包搬走。22日中午,张波为了感谢朋友帮忙搬家在宿舍附近请客吃饭,可是宋建却称要上厕所,向张波要了宿舍钥匙,舍近求远跑回宿舍。当时,没有排班的吴青青正单独在宿舍中休息,宋建拿着准备好的胶带强行捆绑吴青青,遭到奋力反抗,但因当日下着大雨,本就断电的房间里显得更暗,吴青青找不到逃跑的路。宋建不但抢走吴青青一部手机和80元现金,还强暴并打晕她。
受害者向四方索赔
事后,吴青青报了警,2013年7月5日宋建被抓捕归案,经过检察院起诉和法院的最后审判,判决宋建犯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可是吴青青却自此常被恐惧、焦虑、忧郁等情绪缠绕,晚上睡不着觉或者发恶梦,患上了抑郁症,无法再继续工作。 因此,吴青青诉至龙华法院,将老板、物业、同事及犯罪者都推上被告席。
吴青青认为,老板余红应该对员工宿舍的安全性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她却安排男女员工混住一处,并且拖欠水电费;同事张波在集体宿舍中任意留宿他人,并将集体宿舍的钥匙随意交付他人使用;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对外来人员不作登记、任意放行,这三方都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自己的财产权、性自主权遭受严重侵害。吴青青请求法院判令这三方与犯罪者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犯罪者一人承担赔偿
龙华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四名被告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物业公司通过递交答辩状称,物业公司保安值班人员工作已达到门岗工作要求,并在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物业曾明确表示该小区严禁出租做集体宿舍使用,并于每季度初张贴通知告示强调,还要求租户及时到物业公司或是保安处进行身份登记备案,但余红及员工并未遵守管理规定。
法院认为,宋建对吴青青实施抢劫和强奸行为,对吴青青身体造成伤害,应当对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吴青青的损失是由宋建侵权行为造成的,吴青青主张余红、张波、物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015年1月9日,龙华法院判决宋建单独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0627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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