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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私印通行证批评了事?

移动版    时间:2016-02-24 08:02

  备受关注的海口“公安局公务车肇事逃逸”事件,按照海口警方通报,已经查实涉事车辆琼AH1005小轿车并非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驾驶人林某某非警务人员。林某某发生事故后逃逸被罚款2000元、扣12分。车上的“海口市公安局公务用车通行证”系秀英公安分局指挥室民警肖某某私自印制,肖某某已被海口警方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按不称职评定并由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面对上述通报,想必不少人都会感叹,真是无巧不成书,肇事者非警务人员,车是借的,“公务用车通行证”是私自印制的等等,直叫人忍不住想大声诘问,能不能不要这么巧?

  既然是官方权威调查结论,我们似乎也不必、不该习惯性质疑,但有些模糊细节及疑点无疑有必要说清楚、讲明白。比如,林某某是什么身份,车主为什么会把一辆借给警察用过的车借给他用?林某肇事前究竟有没有酒驾?民警肖某为什么要私自印制“公务用车通行证”?还“私自印制”了多少张?林某也肖某,还有车主,3个人之复杂又暧昧的“借车”关系背后,有没有隐藏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

  这样一路追问下来,似乎就不能不追问,作为执法人员的民警肖某某,“私自印制”公务用车通行证,那就涉嫌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何况还是伪造涉警证件情节更是非同小可。假证提供给哪些人用、都用于何处、有没有产生什么后果,难道不应该查清楚给出说法吗?明显涉嫌犯罪的行为仅内部通报批评处分了事,如此处罚是不是过轻?

  以上种种谜团,网友还期待相关部门给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显然不能拿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就这么下结论、划句号来应对公众舆论的质疑。不然警方公信力不用说了,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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