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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潭门镇原镇长获刑11年

移动版    时间:2016-02-26 08:45

  本报海口10月29日讯 (记者张惠宁通讯员刘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琼海市潭门镇镇长李巨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巨坤有期徒刑11年;对其退缴的1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其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利用土地出让之机受贿55万元

  经查,2009年6月14日,琼海市人民政府与某渔业公司、某瑞公司签订《潭门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合同》,议定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琼海潭门中心渔港项目。作为投资补偿,琼海市人民政府准备将渔港200亩配套居住用地和200亩产业用地的出让价款补偿给某渔业公司。李巨坤时任琼海市潭门镇镇长,负责潭门中心渔港项目的征地补偿工作。其间,某渔业公司与李某所在的欣润昌公司私下先后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和《土地权益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某渔业公司将上述200亩配套居住用地和200亩产业用地中的90亩所享有的土地权益转让给欣润昌公司进行商业开发。

  为尽快实现上述土地权益,2010年至2011年间,李某多次找李巨坤,请其帮忙加快上述土地的征地速度、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间,李巨坤先后6次共收受李某55万元人民币,帮其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135万元

  经查,2009年6月,因潭门中心渔港项目建设需要,琼海市人民政府征用潭门中心渔港项目附近的30个农村集体的土地。并规定对被征用土地及安置补偿地进行相应的现金补偿。因安置补偿地的位置尚未确定,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要求政府用现金补偿这部分征用土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余向李巨坤提出,由该公司用现金支付安置补偿地的补偿款,换取30个村集体应获得的89.83亩安置补偿地的使用权。李巨坤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该公司与30个村集体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使得这家公司获得这89.83亩土地的使用权。

  2011年初,李巨坤委托他人向该公司要得135万元的“好处费”。案发后,李巨坤的家人代其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退赃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巨坤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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