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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政

移动版    时间:2016-03-01 03:38

    为了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管理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审查和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放和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琼海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琼海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管理,负责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安排;市供销联社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
    (一)市供销社土产公司是我市烟花爆竹唯一合法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把好进货关,向持有《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进货,批发给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登记的零售经营者。
    (二)市内零售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向市供销社土产公司进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违法经营活动。
    (三)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
    (四)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提前60天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零售经营者,必须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六)严禁在嘉积城区的纪纲、新民、环市、加祥、积庆、革新、东风、元亨、金海等居民较为集中的九条街道临时排摊或设点经营烟花爆竹产品。
    (七)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管理。要加快烟花爆竹仓库建设进度,在今年底前投入使用。要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要指定专职人员值班看守,要配备灭火设备和有关设施;库房内禁止物资混合存放,要设置防爆灯,严禁带有火种物品进入库房,防止爆炸和火灾安全事故发生,物品堆垛要按规格、标准的要求存放,保留畅通走道。保持库房整齐清洁、美观。
    三、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公安局许可。托运人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市公安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运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3、运输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当地公安部门。
    (四)烟花爆竹已达目的地点,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央带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二)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主要街道等交通枢纽以及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市公安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市公安局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管和检查,并派人员维持社会秩序。
    五、依法强化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五)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报告的,由市公安局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烟花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或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市公安局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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