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90万余元 海口煤气公司原总经理夫妇领刑
11月7日消息 (记者邢东伟)备受关注的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原总经理符洪及妻子何永受贿一案,由秀英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对符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何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间,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与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宁龙公司)持续合作开发房地产等项目,时任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总经理的符洪对于双方合作的项目及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均有审批权。合作期间,符洪及其妻子何永非法收受宁龙公司总经理蒋某(另案处理)贿赂款90余万元,情况如下:
2002年,符洪、何永欲购买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小区的房产。一天,符洪与蒋某在一酒楼喝茶时,向蒋某提出其想在半山花园小区购买一套房,需要资金50万元,蒋某听后表示50万元由他支付,并让符洪提供一个账户。事后,符洪安排何永与蒋某联系办理转款事宜。2002年11月18日,蒋某将50万元转入何永提供的账户。
2003年,符洪、何永购买了滨海大道紫荆信息公寓10楼C座房产。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符洪请蒋某帮忙参谋装修一事,蒋某为了使双方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提出为该房安排装修设计,符洪表示同意,并随即安排何永与蒋某一同负责装修具体事宜。后蒋某委托覃某装修,并以宁龙公司的名义与覃某所在的港天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同时交代覃某按照何永的要求进行装修,后覃某照办。工程完工后,蒋某通过转账、付现的方式陆续向覃某支付了该房的装修款30.6万余元。
此外,在2005年至2008年间,符洪每年出国考察一次,每次出国考察前,蒋某都送给符洪美金5000元,4年累计送给符洪美金2万元。
案发后,符洪、何永潜逃。2010年6月,符洪、何永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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