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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移动版    时间:2012-05-18 13:49

    “将在本省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成为一条规定。记者5月16日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草案,草案从8个方面,对原先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三处负责人介绍,草案一是修改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的内容。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工资和缴费额,取消了缴费登记。增加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核查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相关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并可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处罚权。

    二是调整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将在本省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海南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三是增加了参保名单公示制度和缴费确认制度。

    四是明确了从业人员跨地区流动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从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的转移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省内跨地区流动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五是明确了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六是明确了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等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或者得强制隔离戒毒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在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仍然失业的,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七是明确了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的材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明材料。

    八是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记者 张惠宁 通讯员 段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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