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查补资源税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确保资源税的应收尽收,构建诚信纳税、公平竞争的和谐环境,琼海市国家税务局、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琼海市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琼海市公安局近日将联合开展查补资源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凡在我市范围内开采钛矿、河沙、粘土、石墨、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及其他石类等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收购上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其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应按规定提供真实纳税信息。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开采销售或自用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依法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此次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和琼海市国家税务局将对资源税进行联合排查,同时与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比对信息,加强资源税的查补力度。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对经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到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琼海市国家税务局、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琼海市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琼海市公安局,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通过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从中扣缴税款;没有存款或存款金额不足缴税的,将依法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抵缴税款。同时将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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